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东街R2-9-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327350117U。
法定代表人:黄鸿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之,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素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素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