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德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教育东路东南侧富林金桂丽湾品梅P-15幢107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50MF98。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德伟诉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德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德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共同退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共计58000元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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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判令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共同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5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1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名下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房屋交给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总价暂定105000元,按进度分三期支付工程款给被告,工期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9月1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装修进度分三笔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26250元、31500元、42000元共计99750元。但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未能按期完工。2020年10月21日,经原告与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协商,由两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并确认:1、《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终止,余下房屋装修项目由原告另行委托他人装修;2、两被告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58000元给原告,若逾期支付的,则按月利率2%支付利怠给原告。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讨欠款以及利息,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敷且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双方成立承揽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但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完工,已构成违约,且经原告与两被告协商,两被告自愿出具《欠条》给原告,并确认愿意共同承担工程款退还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理应向原告承担退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58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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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是被告张健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将名下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房屋交给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总价暂定10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99750元装修款给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1日,经原告与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协商,终止合同履行,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退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58000元给原告,该款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付款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承揽房屋装修装饰,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欠原告58000元,有《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欠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予以认定。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退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共计58000元给原告何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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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何德伟(利息计算: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广西玉宸装饰有限公司、张健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邝鑫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