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顺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28弄5号2层2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0F60A。
法定代表人:孙传敏。
被执行人:贵州诚建宏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社区东大街东苑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ABBJ3M。
法定代表人:王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顺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诚建宏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诚建宏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