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文书类别
合议庭其他成员签署:
二〇二一年××月××日
二〇二一年××月××日
二〇二一年××月××日
院长 签发:
二〇二一年××月××日
拟稿人
拟稿人所在部门
执行局
印发份数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4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59号。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德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北山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双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鹤仲裁字第28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德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鹤岗市德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为黑龙江省鹤岗市北山兴业广场商贸综合体项目前期准备支出的费用及损失30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鹤岗市德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三、仲裁费37560.00元、执行费38776.00元由被执行人鹤岗市德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四、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鹤岗市德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鹤岗市德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恢9号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德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