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玉市二二四团曹淑珍大肉店,经营地址新疆昆玉市昆园镇二二四团商业街农贸市场南1-11号。
负责人:曹淑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昆玉市。
被告:宛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宜宾县,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玉市二二四团曹淑珍大肉店与被告宛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玉市二二四团曹淑珍大肉店于2021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玉市二二四团曹淑珍大肉店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玉市二二四团曹淑珍大肉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昆玉市二二四团曹淑珍大肉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