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明权,男,1992年9月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2017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林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明权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明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顾明权驾驶一辆白色现代轿车,与其女朋友姜某某一同从海伦市到通北林业局游玩。中午13时许,二人驾车到通北林业局“福万嘉”超市,姜某某要买蚕豆,在姜某某挑选蚕豆的过程中,顾明权看见超市收银台内侧的小床上放有5、6部手机在充电。姜某某买了蚕豆后,二人走出超市。回到车上后,顾明权问姜某某是否还买别的东西,姜某某说肚子有点痛,还要买包卫生巾。于是二人又回到“福万嘉”超市,在姜某某到货架上找卫生巾的过程中,顾明权趁超市业主照顾其他顾客之机,将放在收银台后面小床上充电的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小米4C手机上的充电线拔掉,将该两部手机放在自己的右侧上衣兜内。接着,顾明权督促姜某某说家里有事,要快些回去。二人离开超市后驾车返回海伦市,途中顾明权告诉姜某某,刚才在超市偷了两部手机,姜某某建议将偷的手机送回去,顾明权说偷都偷了,不能再送回去了,于是顾明权将两部手机的手机卡取下扔掉,驾车回到了海伦市。回到海伦市后,姜某某帮助顾明权将盗窃的苹果6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海伦市“老赵通讯”手机店。顾明权将盗窃的小米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留在自己处。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顾明权被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顾明权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7年9月26日,经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两部手机合计人民币3685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明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田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顾明权的供述和辩解、通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明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5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顾明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返还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明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