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264H(1-2)。
法定代表人:田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蕾蕾,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继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