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地址:内黄县梁庄镇梁庄集。 负责人:马献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被告:韩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被告:马现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被告:陈永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诉被告韩志国、马现周、陈永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于2021年8月2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撤回对被告韩志国、马现周、陈永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梁庄供销社加油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振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