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密咔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炳绍,经理。 被告:上海宏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密咔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明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