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德顺,男,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尊强,男,个体,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德顺因与被申请人胡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黑0125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黑0125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安德顺,被申请人胡尊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胡尊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尊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胡尊强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黑0125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鉴定费3300元,由胡尊强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富坤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张佳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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