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忠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宋崇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忠雨与被告宋崇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忠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崇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忠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宋崇宗偿还原告余忠雨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4月份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约定于2021年3月10日前还款。2020年5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将借款打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之后,被告分批次向原告还款人民币70000元。为了方便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借条作为凭证。现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宋崇宗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宋崇宗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余忠雨借款人民币120000元。2020年5月26日,原告余忠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宋崇宗支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此后,被告宋崇宗陆续向原告余忠雨还款人民币70000元。2021年3月1日,原、被告就上述借款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宋崇宗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余忠雨伍万元正借款日2020年4月份借(50000.00)正今借人:宋崇宗2021年3月1日还钱2021年3月10号还钱。”现原告余忠雨多次催讨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宋崇宗于2021年7月10日向原告余忠雨还款人民币10000元,尚欠借款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借条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各一份予以在案佐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对到期债权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宋崇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余忠雨借款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宋崇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喻海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