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营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于凤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营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杜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沂南县界湖街道营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补缴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的房租费用;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8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振兴路中段沿街楼门庭一户及三四楼,租赁期限15年,租金每五年一付。租赁期间,被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便未按约定支付房租费用,其行为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营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起诉讼的被告杜军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营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臧庆军 审 判 员 杜以红 人民陪审员 乜洪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小波 书 记 员 贺可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