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章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俊与章伟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伟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章伟伟支付劳动报酬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朱俊为章伟伟的服装厂加工服装,工资结算30000元。2020年1月22日微信支付5000元,尚欠25000元,至今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章伟伟未具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朱俊为章伟伟加工服装。2019年2月3日章伟伟向朱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朱俊服装加工费叁万元整(30000),计划于2019年年底前付清,如有变动另行主动协商,现暂定于2019年3月初先付3000-5000元,后期再定时间安排,欠款人章伟伟。2020年1月22日章伟伟微信支付给朱俊5000元,尚欠25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朱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章伟伟欠朱俊劳动报酬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章伟伟未如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支付劳动报酬。章伟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章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俊劳动报酬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章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文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敏 书 记 员 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