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盛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欧会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盛青与被执行人欧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欧明辉 审 判 员 肖广文 审 判 员 朱革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欧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