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岑,系贾某1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第七十八中小学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理人:汪某2(汪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七十八中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街道西八家户768号。 法定代表人:苏惠,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贾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第七十八中小学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贾某2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理人:贾某1(贾某2的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贾某1因与被申请人汪某1、乌鲁木齐市第七十八中学、二审上诉人贾某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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