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燕芳,女性,****年**月**日出生,住在济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王燕芳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900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王燕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证券及工商登记。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高庆忠 审判员 赵 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