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2号。
法定代表人:庄光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本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王达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王达朔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交罚【2018】0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缴纳10000元作为罚款,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达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二、2021年6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达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王达朔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