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324A07436248U。
法定代表人:徐小军,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徐会文与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秀萍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会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2040元。事实和理由:我自2006年开始在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任村干部。截止到2017,被告共计拖欠我工资5204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工资欠款单据(共计5张)。2018年3月10日,被告以给付我拖欠工资为由,收回了5张工资欠条,并给我出具收条一张。欠条收回后,被告仍未支付拖欠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但通过本院工作人员询问,被告认可原告曾在被告村内担任村委和支委,被告确实拖欠原告工资,但欠付数额需要向村里、镇里核实。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自书的账目明细与被告出具的收条内容相印证,与本院从卢龙县双望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了解到的情况一致,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至2017年,原告在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任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委员或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期间被告欠付原告工资52040元。2018年3月10日,经手人徐子华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写明“2018年3月10日收徐会文2006年至2017年村干部工资共计五章(张)单据,合款52040元正收条人:徐子华2018年3月10号”,收条上压盖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后经原告催要劳务费,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2040元。
另查明,徐子华在2018年3月10日给原告出具案涉收条时在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任秘书职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积极给付原告尚欠的劳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会文劳务费5204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