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尚上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山路333号同济科技广场1幢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83155599。
负责人:舒正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煜恒,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尚上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以下简称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与被告李娟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上佳常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顾煜恒、被告李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佣金93056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7418.3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交房佣金80778元;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2月进入原告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春假放假之后被告就未至公司上班,2020年6月29日被告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0年1月期间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原告与被告协商过离职事宜,春节放假过后被告也没有继续来上班,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自己离职,故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实际上班至2020年1月底,自2020年2月起未上班,2020年2、3月份被告没有提供劳动不应享有工资,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2、3月份工资。原告在2019年总共向被告支付115020.25元,上述金额中包含了被告2019年的工资以及2019年的佣金,因此对于2019年的工资和佣金原告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娟娟辩称,2020年1月24日春节放假之后没有接到公司的复工通知,不能代表原告自动离职。2020年3月份老板来售楼处找被告劝其自动离职,并承认佣金以后会慢慢给,但不给欠条。对于原告主张2019年公司支付115020元包含2019年佣金不认可,2019年佣金88810元,工资48000元,合计13680元,与公司发的金额不符。公司2018年效益不好,2018年8月份创想魅力城开盘,共计244套房源,被告个人销售80套。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合计佣金122413元,2018年8月至12月工资佣金合计发放57719元,公司欠被告2018年佣金64694元。2018年年底付强经理代表公司说公司困难,2018年佣金先发一半,还有一半就当问其借的,其是公司老员工理解公司有困难就答应了,2019年所发佣金是2018年欠下的佣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娟娟于2014年2月进入南京尚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工作,岗位为高级销售主管,直属领导为付强,付强上一级领导为张莹莹。
2017年3月3日,“南京尚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变更为“苏州尚上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2020年9月2日,“苏州尚上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变更为“苏州尚上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2020年9月3日,负责人由“谢潇鋆”变更为“舒正清”。
2014年6月至2020年5月,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为李娟娟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于2020年7月7日以“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为由为李娟娟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其中,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李娟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283.25元/月,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李娟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313.7元/月。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为李娟娟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另查明:根据李娟娟提交的尚上佳常熟分公司认可的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已向李娟娟发放工资佣金及奖金分别为:3053.36元(2018.8.22)、10706.16元(2018.9.13)、8166.8元(2018.9.13)、3025.75元(2018.9.30)、15939.53元(2018.10.30)、1439.62元(2018.12.30),上述款项摘要及用途均为“工资佣金”;12913.78元(2018.12.7)、2478.37元(2018.12.7)、2295.17(2019.1.3)、3024.75元(2019.2.1)、9274元(2019.2.1)、1609元(2019.2.1)、9548元(2019.2.1)、13869.56元(2019.2.3)、2514.01元(2019.3.29)、3024.75元(2019.4.29)、4024.75元(2019.5.31)、4024.75元(2019.6.28)、4024.75元(2019.8.1)、3000元(2019.12.6)、11967.89元(2019.12.13)、3950.3元(2019.12.31)、25464.3(2020.1.24),上述款项摘要及用途均为“工资”;20000元(2019.3.29)、20000元(2019.6.5)、10000元(2019.8.20),上述款项摘要及用途均为“奖金”;3024.75元(2019.3.4),摘要及用途未有说明。
根据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提交的李娟娟亦认可的2019年3、4、5、6、7、11月的《【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住宅佣金汇总表》显示:一、李娟娟的职位除在3月份的汇总表中为“销售主管”外,其余均为“高级销售主管”;二、汇总表中人数分别为5人(蒋维锋、李娟娟、孙桂芹、许星炜)、3人(李娟娟、孙桂芹、姚怡霜)、1人(李娟娟)、2人(李娟娟、孙桂芹)、2人(李娟娟、许星炜)、2人(李娟娟、许星炜);三、汇总表横列项目分别为“序号、姓名、职位、套数、合同面积、合同金额、应结佣金、已结佣金、本次结佣、预留佣金、销售人员确认”;四、李娟娟对应的“套数”栏信息分别为“3车位、2住宅+4车位、1住宅+1车位、1住宅+2商铺、4住宅、2”,对应的“本次结佣”栏信息分别为“750、5367、2408、17691、7282、4238”,共计37736。
根据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提交的李娟娟亦认可的2019年1月份的《【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商铺佣金汇总表》显李娟娟的职位为“销售主管”、套数为“1”、本次结佣为“4950”。
再查明:2020年3月8日,李娟娟致电尚上佳常熟分公司负责人谢潇鋆催讨佣金,谢潇鋆回复“那等等吧,现在没钱啊”,并询问李娟娟去年拿了多少,李娟娟回复去年拿到的都是2018年的佣金,金额为50000元。之后谢潇鋆告知李娟娟会各方面想办法,有钱就给李娟娟10000-20000元,并明确正常佣金优先于交房佣金,之后亦与李娟娟确认2018年的佣金是否支付完毕,李娟娟回复差不多。
2020年3月26日,李娟娟致电尚上佳常熟分公司负责人谢潇鋆催讨佣金,谢潇鋆让李娟娟再等一等,正在想办法,并明确“你的事情不会忘,现在欠小姚6万,欠你的是8万”。
2020年5月31日,李娟娟致电尚上佳常熟分公司负责人谢潇鋆催讨工资及佣金,并询问谢潇鋆“我现在在职,但是从过完年开始公司没给我一分工资一分佣金。为什么其他人发了没给我发?公司的意思是想让我离职,我是愿意离职的,但是我希望您给我一个凭证,我可以离职的”,谢潇鋆回复知道欠李娟娟钱,但不同意签协议的原因之一为怕到时候给不了钱就成了失信的人,之二为会导致所有人都会要求签协议。之后又明确“上次让你离职,我也内疚,但是没办法,我和付强让你把手续办一下,之前一二月份的工资想办法先给到你,然后佣金的话再等一等……反正欠你佣金8万多,两个月工资多少钱呢?”,李娟娟回复“8000元”。
又查明:自2018年8月开始,常熟市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
2020年6月29日,李娟娟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1、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向李娟娟支付2019年1月至12月佣金88808元、2020年1月佣金4248元;2、支付2020年1月至3月工资12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000元、代通知金4000元;4、支付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创想魅力城共三期交房佣金80778元。2020年9月15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20]第15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支付李娟娟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佣金93056元、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7418元、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交房佣金80778元,合计181252.3元;二、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支付李娟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000元;三、对于李娟娟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不服该裁决而起诉至本院。
庭审中,双方确认李娟娟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佣金。关于基本工资,尚上佳常熟分公司陈述2019年3月之前为3000元,4月开始为3950元;李娟娟则陈述2019年3月之前为3500元,4月开始为4500元,为此,李娟娟提交了一张《2019年尚上佳销售人员薪资调整明细》(复印件)予以证明,该明细表共有6人(成璐、张进、付强、李娟娟、许星炜、钱亚琪),横列项目分别为“序号、姓名、职务、原薪资、现薪资”,其中涉及李娟娟的信息为“4李娟娟高级销售主管35004500”,备注信息为“调整时间:2019.4.1起执行”。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主张上述薪资调整明细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佣金,李娟娟陈述有两种标准,2019年度完成销售任务的佣金为2.5‰,未完成销售任务的佣金为2‰,每月先按照房屋总价的2‰结算,由助理在每月月底将销售人员每月销售情况制作佣金表格经销售人员签字后,再交给负责人谢潇鋆签字,后于次月月底发放80%,剩余20%在销售人员将钥匙交给买方后发放,称为交房佣金,每年农历春节前再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补差(80%的补,20%的交房佣金不补)。为此,李娟娟提交了两张《【魅力城】项目营销人员薪资佣金标准》(复印件)予以证明。其中周期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26日的佣金标准表中,显示李娟娟为销售主管,基本工资为3500元,完成销售任务的佣金为2.5‰,未完成的为2‰;周期为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的佣金标准表中,显示李娟娟为销售主管,基本工资为3500元,完成销售任务的佣金为2‰,未完成的为1.6‰;两张佣金标准表中均明确佣金结算以月为单位,分为全款回笼和房屋交付两个阶段发放,全款回笼的结算80%,房屋交付的结算20%。尚上佳常熟分公司陈述李娟娟2019年佣金标准为完成销售任务的佣金为2‰,未完成销售任务的佣金为1.8‰,并主张上述两张佣金标准表为复印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双方确认2020年春节正常放假7天,之后李娟娟未至公司上班,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也未通知李娟娟上班。李娟娟陈述谢潇鋆在2020年3月中下旬至李娟娟工作地点梅李镇梅东路39号创想魅力城售楼处告知李娟娟公司目前经济紧张,无法支付钱款,员工继续上班也发不出工资,让李娟娟及同事自己离职,李娟娟表示如果公司出具拖欠工资及佣金的凭证则可以离职,但谢潇鋆予以拒绝。
李娟娟陈述从卖房到交房的周期一般为2年,故每2年统计一次交房佣金,李娟娟2015年的交房佣金为26666元、2017年为10919元、2019年为67193元,合计104778元。为此,李娟娟提交了一至三期《【创想·魅力城】项目交房佣金汇总表》(复印件)予以证明。其中,一期汇总表共有7人,横列项目为“序号、姓名、职位、套数、合同面积、合同金额、应结佣金、已结佣金、本次结佣、备注”,对应的李娟娟的信息分别为“3李娟娟营销主管13113405.20851996021149158430526666离职人员客户现销售人员按预留佣金一半结算”;二期汇总表共有7人,横列项目与一期相同,对应的李娟娟的信息分别为“5李娟娟营销主管9810268.51656579991096858784810919未参加交付按预留佣金一半结算”;三期汇总表共有8人,横列项目除最后一栏为“销售人员确认”外与一期相同,对应的李娟娟的信息分别为“1李娟娟高级营销主管758257.318271913016187812950267193李娟娟(李娟娟手写)”,该份汇总表由制表人陈晓晨(2019.10.30)、案场经理付强(2019.10.30)签字。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主张该三期汇总表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
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提供了一期、三期的《【创想·魅力城】项目交房佣金汇总表》,并称二期的交房佣金汇总表因公司经营不正常、人事及财务人员均已离职故未找到。其中,一期汇总表共有6人,横列项目为“序号、姓名、职位、套数、合同面积、合同金额、应结佣金、已结佣金、本次结佣、备注”,对应的李娟娟的信息分别为“3李娟娟营销主管12713004.05825931131112498164925665离职人员客户及未参加交付人员客户现销售员按预留佣金一半结算”,该份交房佣金汇总表由案场经理付强(2017.8.3)、营销总监张莹莹(2017.8.4)、综管中心经理孙晓丹(2017.8.5)分别签字确认;三期汇总表共有8人,横列项目为“序号、姓名、职位、套数、合同面积、合同金额、应结佣金、已结佣金、剩余佣金、本次结佣、备注”,对应的李娟娟的信息分别为“1李娟娟高级营销主管535802.75637362961271671017332543331598交付他人房源31套,提取10%”,该份交房佣金汇总表由制表人陈晓晨(2019.11.9)、案场经理付强(2019.11.11)、营销总监张莹莹(2019.11.28)、综管中心经理孙晓丹(2019.12.6)分别签字确认。
针对交房佣金表,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流程为:由案场助理陈晓晨制作后拿给销售确认签字,然后交给案场经理付强签字,再送到公司,由公司领导张莹莹、孙晓丹、谢潇鋆签字后,由会计发放,在审核走流程的过程中,会出现因助理算错或算多的情况下退回后重新制作,对于交房佣金汇总表,最终会形成一份由所有人员签字的版本。
李娟娟陈述尚上佳常熟分公司2020年1月24日向其转账支付的25646.3元是其2018年剩余佣金,至此,2019年之前的卖房佣金(80%部分)已全部结清;尚上佳常熟分公司2019年12月13日向李娟娟支付的11967.89元为其三个月基本工资。为此李娟娟提供了微信公众号上的魅力城开盘信息(2018.8.23)、客户签约统计表、2018年8月至12月的《【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佣金汇总表》、2018年8月起的银行流水,证明其自2018年8月至12月共销售了80套房源,佣金122413元,但公司在2018年8月只发放了佣金57719元,拖欠佣金64694元,该拖欠的佣金在2019年发放。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对开盘信息无异议,对客户签约统计表及2018年8月至12月的《【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佣金汇总表》不予认可,认为李娟娟提供的系复印件且无相关人员签字,很可能并非最终版本,不能以此来确认其2018年的佣金金额,2018年的佣金在2018年已经发放,2019年3月29日发放的20000元也为2018年佣金,至此2018年佣金已经全部结清,之后发放的为2019年的佣金。
李娟娟陈述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同意向李娟娟支付工资至2020年2月,并提交了其与付强2020年4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聊天内容如下:付强:“有空时候过来办个离职手续”。李娟娟:“我还没考虑好!”付强:“离职不强求的这个看你自己考虑,手续一直不办会比较尴尬,工资就没法结算”。李娟娟:“工资发到几月份?”付强:“工作时间截止到2月底,上次说过的。欠你多少我不清楚”。尚上佳常熟分公司陈述不清楚聊天对象,故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
李娟娟提交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住宅佣金汇总表》及2019年1月份的《【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商铺佣金汇总表》,用于证明其2019年度佣金为88808元、2020年1月佣金为4950元。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主张因该些汇总表均为复印件,且无相关人员签字,故不认可真实性。经与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提交的抬头一致的佣金汇总表核对:一、2019年1月的商铺佣金汇总表除了下方无相关人员签字外,其余格式(包括字体类型及大小、阴影等)及内容(包括金额等)均相同;二、2019年3月至7月及11月的住宅佣金汇总表除了下方无相关人员签字外,其余格式(包括字体类型及大小、阴影等)及内容(包括金额等)均相同;三、2019年1月、2月、8月至10月、12月及2020年1月的住宅佣金汇总表与其余月份的汇总表相比,格式及内容大致相同。另,该7份汇总表中,有李娟娟名字的共涉及5个月,分别为2019年1月、2月、9月、12月及2020年1月,李娟娟对应的“本次结佣”栏信息分别为“28632、18530、2068、1842、4248”,合计55320,对应的“职位”栏信息分别为“销售主管、销售主管、高级销售主管、高级销售主管、高级销售主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娟娟在原告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工作期间,其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李娟娟主张其岗位自2019年4月开始由销售主管调整为高级销售主管,基本工资亦从3500元调整为4500元,并提交了《2019年尚上佳销售人员薪资调整明细》予以证明。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否认该调整明细的真实性,并主张李娟娟的基本工资2019年3月之前为3000元,4月开始为3950元,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李娟娟主张的岗位调整内容及时间与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提交的《【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住宅佣金汇总表》所载明的李娟娟的职位能相互印证,李娟娟主张的工资调整金额与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在2019年4月至8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娟娟支付工资金额加上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金额后的总额基本相符,同时,李娟娟2020年5月31日与谢潇鋆通话中回复谢潇鋆其2020年1月及2月工资为8000元时谢潇鋆并未否认,该金额亦与李娟娟主张的基本工资扣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后的金额大致相同。综上,本院采信李娟娟的主张,确认其基本工资自2019年4月开始为4500元/月。
李娟娟主张其2019年度佣金为88808元、2020年1月佣金为4248元,并提交了《【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住宅佣金汇总表》、《【创想·魅力城】项目置业顾问月度商铺佣金汇总表》及其与负责人谢潇鋆的电话录音予以证明。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对上述佣金汇总表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该13张汇总表中有6张与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庭审时提交的一致,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考虑剩余7张汇总表格式及内容均与上述汇总表大致相同,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未提供该些月份的佣金汇总表,结合谢潇鋆在与李娟娟通话中确认拖欠李娟娟佣金8万多的事实,本院确认该7张汇总表的真实性。综上,本院确认李娟娟2019年度佣金为88808元、2020年1月佣金为4248元。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主张已向李娟娟支付了2019年度基本工资及佣金共计106967元,但未能就发放明细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已向李娟娟转账支付钱款的性质等予以释明。李娟娟主张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未向其支付过2019年度及2020年1月的佣金,尚上佳常熟分公司2019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娟娟支付的除基本工资外的基本是李娟娟2018年的佣金,且尚上佳常熟分公司2020年1月24日向其转账的25646.3元为李娟娟2018年度剩余佣金。结合李娟娟与谢潇鋆的三次通话内容,考虑李娟娟的陈述与尚上佳常熟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钱款的金额及时间未有明显不符之处,其提供的2018年佣金的材料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李娟娟的主张。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应向李娟娟支付2019年度佣金88808元、2020年1月佣金4248元,共计93056元。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李娟娟主张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拖欠其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创想魅力城共三期交房佣金80778元,并提交了一至三期《【创想·魅力城】项目交房佣金汇总表》予以证明。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对该三份汇总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交了由案场经理付强、销售总监孙莹莹、综管中心经理孙晓丹签字的一期、三期《【创想·魅力城】项目交房佣金汇总表》。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交房佣金表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被退回后重新制作、最终会形成一份所有人员均签字的版本,结合双方提供的交房佣金汇总表的签字人员、时间等签字情况,故本院采信被告提供的一期、三期《【创想·魅力城】项目交房佣金汇总表》,一期、三期的交房佣金应以该两份表格上的金额为准,即交房佣金一期为25665元、三期为31598元。对于二期的交房佣金,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并未提供由其管理的房屋销售相关数据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李娟娟关于二期交房佣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故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应向李娟娟支付交房佣金68182元(25665+10919+31598)。
尚上佳常熟分公司主张曾于2020年1月与李娟娟协商希望其能办理离职手续,李娟娟未同意,但之后也未再上班,属自己离职。李娟娟主张尚上佳常熟分公司负责人谢潇鋆曾在2020年3月中下旬要求李娟娟自己离职,该主张与双方2020年5月31日电话沟通内容能相互印证,亦与李娟娟提交的其与付强2020年4月9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符,故在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采信李娟娟的主张,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故对于李娟娟要求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本案中,2020年1月属于停工、停产、歇业放假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应正常向李娟娟支付2020年1月工资,并按照1616元/月(2020×80%)的标准向李娟娟支付自2020年2月及3月的生活费。故尚上佳常熟分公司应向李娟娟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共计7418.3元(4500-313.7+1616×2)。
综上,李娟娟要求尚上佳常熟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苏州尚上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娟娟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佣金93056元、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7418.3元、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交房佣金6818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0元,合计192656.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驳回原告苏州尚上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尚上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