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高县益盛加油站,住所地:阳高县大白登镇大白登村。
法定代表人:尉进智,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高县益盛加油站职工,现住阳高县阳和首席小区。身份证号码:14022119851107****。
被执行人:袁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平城区居然嘉园小区。现在服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8011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晋02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文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文在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姜家湾煤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袁文在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姜家湾煤矿工资收入每月1400元。扣至46649元止(标的3819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18元、案件受理费755元、申请执行费4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