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令哈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熊亚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小平,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孙兆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伊国源,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吴政、孙兆阳,第三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本案被告孙兆阳、吴政涉嫌骗取贷款犯罪被德令哈市公安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请求中止该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告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案提交的报案材料中自述,在贷款期间被告吴政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阳为公司监事,且依据庭审原告已经将贷款的本金代偿至被告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的贷款账户,被告孙兆阳、吴政是否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故被告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的中止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被告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