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金友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岳西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友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金友朋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7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金友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友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友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故意杀人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友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