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士金,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白文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士金诉被告白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8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士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文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士金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600元及利息(以3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工地做更换天井夹胶化玻璃工作(共计7块,材料加人工费共计3600元),地址原名叫:九龙邻里,现更名叫:宿城区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当时被告承诺玻璃更换完成就给钱,不欠钱,但是2015年8月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推脱等一等,至今未付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白文龙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院审理查明,武士金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文龙向其支付3600元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武士金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白文龙向其支付工资3600元,武士金未提供证据证明白文龙欠付其工资,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士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士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