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神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84076563R。
法定代表人:赵金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花。
被告:天津四海通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天地家园10-1-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32858031X3。
法定代表人:高春祥,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权儒、贺光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神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四海通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神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神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神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3元,由原告河北神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