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文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水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镇朝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儒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镇环市西路怡景花园4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何文心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水产进出口公司、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台法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及(2003)台法执字第7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水产进出口公司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172420.16元(该利息计至2002年11月20日,从2002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应在(2003)台法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还清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水产进出口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申请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该案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案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应在该案抵押物担保以外的债务负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0122元,财产保全费10583元,合共30705元,由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水产进出口公司负担(申请人已垫付,由被执行人付回给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台山县水产供销总公司)的财产,第一次分配得款88475元[详见(2019)粤0781执39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分配得款472977元[详见(2019)粤0781执恢43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共分配得款561452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20900元,余款540552元均退还给申请人何文心。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谭阳威 审判员 林小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颖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