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秀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被告:刘兵,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北京三景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326号C座1层81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宁,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胡秀峰与被告刘兵、北京三景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胡秀峰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秀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原告胡秀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秋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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