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秀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被告:刘兵,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北京三景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326号C座1层81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宁,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胡秀峰与被告刘兵、北京三景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胡秀峰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秀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原告胡秀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