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东方。

被告:白亚茹,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

公民身份证号:150422198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与被告白亚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福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11元,由原告刘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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