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东方。
被告:白亚茹,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
公民身份证号:150422198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与被告白亚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福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11元,由原告刘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