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传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何健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文传春与被执行人何健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文传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何健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文传春付清欠款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健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健国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何健国在三亚无不动产,名下没住房公积金和车辆。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零。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符秀柏 审 判 员 王大宝 审 判 员 初美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政 书 记 员 欧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