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少娟,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被执行人:郑文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被执行人:宋立新,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龙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少娟与被执行人郑文拥、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郑文拥、宋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12975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少娟与被执行人郑文拥、宋立新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423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