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紫薇佳园二期3栋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胡力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力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志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婷婷 书 记 员 胡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