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占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占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占三在本院(2021)豫0825执1018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王占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72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书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