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禄某某,女,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禄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忠孝人民陪审员司庆军人民陪审员苏林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