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玉彦蔬菜副食配货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93J1TXU。
法定代表人:韩玉彦,经营者。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康翠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20层b座20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93J1TXU。
法定代表人:马宏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康翠鲜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419.44元(其中本金20216.44元,执行费203.00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康翠鲜食品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康翠鲜食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