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六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禹艳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六安与被告禹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六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艳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六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很好的朋友,被告以承包一个水电站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从未向被告要过利息,而被告也每次都按时偿还了。但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且被告立下借条,承诺借款6个月,即在2019年7月29日前还款,利息另行商定。但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近期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催讨,被告电话也不接,还把原告的微信拉黑了。对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原告不再相信,也不能容忍,且原告是一个近七十岁的老人了,并身患绝症。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禹艳菊辩称:1、同意将法院冻结的退休金在偿还第一债权人的债务后,继续冻结该退休金,以偿还原告孙六安的5万元的借款;2、如情况允许,尽力提前偿还原告的借款;3、积极配合法院或债权人作出相应的协调。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另行商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曾偿还过借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因催要借款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禹艳菊向原告孙六安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还款,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尚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禹艳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孙六安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禹艳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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