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秦××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