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革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玉立,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子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艾革新与被告刘子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艾革新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艾革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革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计491.30元,由原告艾革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