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述,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长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长青撤回对被告张长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