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长寿里49-50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家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心怡悦景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南路10号121、209、210、211、212。
法定代表人:甄启荣。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心怡悦景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73元减半收取115.37元,保全费192.29元,合共诉讼费用307.66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