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书梅,女,汉族,1958月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灵寿县,系徐书梅儿媳。
被告:韩新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刘法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齐强。
审理经过 原告徐书梅与被告韩新清、被告刘法法、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书梅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徐书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94元,减半收取264.97元,由原告徐书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成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丽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