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铁岭县。
被告:刘某某,男,民族职业不详,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某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