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恩,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李丙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娥诉被告李丙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丙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秀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丙松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9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26日,被告李丙松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沿封丘陈险线险峰新村街里由东向西时,将原告李秀娥撞伤,造成李秀娥受伤住院。此事故李丙松负全部责任,李秀娥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告未支付医疗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丙松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李秀娥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李丙松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封丘县人民法院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受伤住院的事实。3、医疗费票据2张,证明原告住院花费情况。
被告质证
被告李丙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确认原告李秀娥提交的证据1-3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20年10月26日,被告李丙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封丘陈险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封丘陈险线险峰新村街里时,与原告李秀娥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封丘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丙松负全部责任,原告李秀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秀娥在封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3448元。原告损失经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明,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务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858元/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丙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与原告李秀娥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经封丘交警队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过错,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李秀娥的损失有:医疗费3448元;伙食补助费200元(4天×50元);营养费80元(20元×4天);护理费513.52元(128.38元×4天);交通费80元(20元×4天)。以上原告损失共计4321.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丙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秀娥各项损失共计4321.52元。 二、驳回原告李秀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丙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