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柳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2)株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驳回部分上诉,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湘01刑更61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湘01刑更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共计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5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187分。该犯被评为2019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柳琴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柳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维持不变(刑期至2025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