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徐天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天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2019年5月10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天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天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天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天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