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运河**路**号时代国际**栋**层(经营场所: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2978603X。 负责人夏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刚。 被执行人于秋华。 被执行人李丰德。 被执行人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于秋华,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刚,无锡市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刚、于秋华、李丰德、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刘刚于2016年5月27日前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857765.14元及相应罚息(截止2016年2月21日为94598.36元;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57765.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4%上浮50%继续计算)。二、刘刚于2016年5月27日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4.5万元。三、若刘刚未按约履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借款本息的未履行部分及律师费9万元申请法院全额执行。四、于秋华、李丰德、钱爱文、孙鑫、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对刘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秋华、李丰德、钱爱文、孙鑫、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刚追偿。五、案件受理费23140元减半收取11570、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657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刘刚、于秋华、李丰德、钱爱文、孙鑫、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6年5月27日前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因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德龙 审 判 员 孙德行 代理审判员 程 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戈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