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修,辽宁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刘跃不服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辽政行复决〔2020〕1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跃及被告省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跃诉称,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辽政行复决〔2020〕第1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辽政行复决〔2020〕1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案涉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2)病鉴字第FA2291号《法医学病理鉴定意见书》案涉马路湾派出所等与己故董玉珍所订刘进死亡善后《协议书》行政协议系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和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及其涉案警察等违法贩卖人类活体器官并违法诬陷迫害刘进致其死亡和违法迫害原告及家人的违法犯罪团伙等黑恶势力责任行为人等为其逃避法律责任追宄所发生的法律案件后,原告以《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提请第三人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监督管理等的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原告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第三人于2020年08月15日由其收发室签字收到原告上述XAX挂号信提交的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保护请求后违法未予履行其法定职责,违法致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遭受巨大无比的损失。原告据此以第三人相对于原告以《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向其提出的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请求违法不予履行其法定职责提请被告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的行政保护请求。被告明知原告系对第三人相对于原告以《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向其提出的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请求违法不予履行其法定职责提出的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却违法以请求不明违法不予受理原告行政复议请求而违法作出驳回原告行政复议请求的辽政行复决〔2020〕1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遭受巨大无比的损失。

原告举证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辽政行复决〔2020〕1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3.关于行政复议补正的说明;4.职权提请司法鉴定评估损失标的申请书;5.原告以XAX挂号信提交的第三人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6.XAX挂号信邮件查询答复函。证明: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辽政复决〔2020〕第1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被告相对于原告以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向提出的行政保护请求,重新履行其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省政府辩称,被告具有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被告质证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单、网上查询详单,证明原告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单,证明:通知原告补正,明确复议请求;3.关于行政复议补正的说明、及邮寄单、网上查询详单,证明:原告的补正材料复议请求仍不明确;4.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单及查询详单。证明:复议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审查客体,证据4至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2和3系原告在复议阶段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补正说明,真实合法,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印证,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原告以辽宁省司法厅为被申请人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监督管理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职权查明并确认复议被申请人相对于复议申请人以《请求作出保护的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向其提出的财产及人身权益的行政保护请求违法不予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法限期复议被申请人相对于复议申请人以《请求作出保护的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向其提出的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请求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依法追究上述涉案责任行为人等法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依法一并作出复议被申请人向复议申请人履行其上述违法行政不作为而违法致命复议申请人得不到其行政保护并遭受的司法鉴定评估标的或50000亿人民币标的行政赔偿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作出上述可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复议申请人”。2020年10月27日,被告作出辽政行复补字〔2020〕6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以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为由要求原告针对被申请人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提出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11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行政复议补正的说明》,载明“关于行政复议请求第一项问题,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就是请求依法职权‘限期复议被申请人相对于复议申请人以《请求作出保护的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向其提出的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请求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依法追究上述涉案责任行为人等法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该项语法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请求”。2020年12月11日,被告作出《复议决定书》,以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邮寄送达了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所申请复议的行为提出自己的诉求,是复议机关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并对所复议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础。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未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请求的,复议机关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复议,故应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原告刘跃第一次向被告提交的复议申请中,未能明确其所申请复议的行为,经被告提出明确的补正通知后,仍未能明确其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针对该行为提出明确的复议请求,被告无法根据原告的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故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