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105栋1单元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079972557C。

法定代表人:宋荫慧,总经理。

被告:张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宋荫慧,被告张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2366元〔97.83平方米*0.56元/平方米*24个月*90%(闲置房)*2套〕,并按欠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863元〔2366元*万分之五/日*2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并保留追加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部分〕,合计322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物业费2366元,被告一直拒绝交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缴费义务,原告多次通过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催缴未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营业执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物业费和滞纳金计算方式都不对,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就不对,不存在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不对,起止时间原告从第一天开始算的,应该是一天一天算,一天物业费多少钱,给你滞纳金多少钱。被告在北戴河区现有住房,并于2019年11月通过购买获得产权,现为XXX与XXX产权人,均为没有任何装修的毛坯房,没有接通水、电,也未曾在该小区居住过,被告不曾享受过其物业服务。被告不认同所谓的“拖欠”物业费,也不存在滞纳行为。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该物业公司的合法资质以及获得物业服务管理权的途径存在质疑,也曾对该物业公司管理人既原告当面提出过疑问,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见到原告出具任何合法依据;2、对该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存在质疑,被告曾多次问其收费标准以及依据的文件资料,原告均没有拿出任何文件性的东西。尽管如此,但是被告一直积极地多次与宋荫慧就交纳物业费一事主动进行协商,由于一直协商未果没法交纳合理费用,表面上形成了所谓的“拖欠”。3、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服务管理的责任,这是重点。被告不住该小区而且门卫也不认识被告,但是偶尔进出一次根本没人过问是否为该小区业主,物业形同虚设。更让被告不能接受的是宋萌慧态度恶劣,2020年9月初,被告因病在秦皇岛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宋荫慧打电话说物业费的事,被告电话里说现在病了在市医院住院呢,出院再说。宋荫慧电话里恶语诅咒我说“你不欠我物业费就不会得病了”,被告电话里说“你会说个人话不?”被气得摔了电话。被告不但没享受到他们的物业服务,还收到了他们的诅咒和谩骂,侮辱了我的人格。4、该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从来不开具发票,被告向宋荫慧索要发票时其说没有,只开具收据并且没有写明交纳物业费的起止时间,然而该物业公司宋荫慧说法含糊不清,被告默认为物业费为截止到开具时间当年的年底。该物业不开具发票有偷漏税的嫌疑;5、该物业公司管理混乱,没有尽到服务业主的职责,由于被告不在该小区居住,某些方面只是听小区业主们的道听途说。但是针对该案所涉房屋,物业公司都不知道谁是业主,足可以说明这一点。请该物业的宋荫慧先生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要随意索要所谓的“物业费”,也请法庭尊重事实。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只是在物业公司的合法性、收费依据、服务管理上存疑,并在物业费交纳数额及时间上协商未果,被告没有主观拖欠,更不认可原告所谓的“滞纳金”。请法庭公正判决。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海馨苑小区11栋1单元301产权证和401的物业费收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0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聘原告为北戴河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海馨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的服务内容主要有:1、保修期外物业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保修期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公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二、物业服务费暂定原告按每月每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0.56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三、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在相应收费区间内(每次缴费开始的具体时间按原告在相应收费区间内第一次通知业主缴费时间为准)。四、如果业主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违约期间应收全年费用总额双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进驻“海馨苑小区”,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于2016年12月15日向北戴河区物价局备案。被告系北戴河海馨苑小区业主拥有两套房屋,建筑面积均为97.83平方米,其中XX栋X单元XXX号房屋于2019年11月13日由张永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被告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854元,其中:2019年度拖欠物业费671元(97.83平方米×0.56元/月.平方米×13.6个月×90%);2020年度拖欠物业费1183元(97.83平方米×0.56元/月.平方米×12个月×90%×2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原告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北戴河海馨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北戴河海馨苑小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参照涉案小区以前案件违约金情况,确定被告从交纳年度物业费的次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宜。原告主张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应为67.1元(671元×1年×10%);2021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原告未主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854元及违约金67.1元,合计1921.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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