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住吕梁市。
被告:任×。住吕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欠款532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300元。当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30000元,给被告转账19500元;2020年3月30日,原告给被告转账58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截止2021年1月17日,被告仍有53200元未还,于是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许诺剩余53200元欠款于2021年3月15日前还清。现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未向原告借款,欠条是当时原告向被告学习拼多多电商投资了3万元的学费、软件费1万元、买电脑1万元,最后因为没有做成,原告要求退款,被告不肯退,原告拿着公司印章逼迫被告写下欠条,而且数额也不对。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支,证明被告承诺欠原告投资款53200元,并承诺2021年3月15前结清;2、录音证据,证明被告就欠款同意给原告打欠条;3、转账记录2份,证明原告给被告转账5800元、19500元;4、3万元吕梁鼎元盛世商贸公司收据,收款人为任×,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投资费、培训费3万元。
被告质证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拼多多电商加盟店服务合同书,证明钱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学习拼多多的培训费;2、托管保本协议(协议甲方为山西鼎元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任秀明),证明5.25万元是拼多多投资款,不是借款。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3万元收据、《拼多多电商加盟店服务合同书》、53200元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辩论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任×经营山西鼎元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外培训学习网络店铺的加盟及运营等。原告曾向被告学习加盟拼多多电商,2020年3月22日与山西鼎元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支付培训费现金3万元、2020年月3月22日微信转账买电脑19500元、2020年3月30日微信转账5800元,共计55300元,因后来网络店铺没有做成功,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以上款项。2021年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就投资款(培训费、软件费、电脑)书写53200元欠条一支,并在欠条中承诺于2021年3月15日前结清。但经原告催要未果,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是借款还是投资款,以及争议款项的具体数额,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所欠款项。第一,根据被告提供的《拼多多电商加盟店服务合同书》,原告提交的欠条内容,以及庭审中原被告陈述辩论可知,原告是基于加盟、培训拼多多店铺而给被告的款项,而且在欠条中明确载明被告欠原告投资款。因此,原被告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合同纠纷。第二,关于双方争议款项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记载,总金额为55300元,被告辩称没有那么多,而是51500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亲自书写的欠条,结合原告起诉及庭审中陈述,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款项数额应当为53200元。第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欠款问题。虽然庭审中被告主张该欠款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不应当返还。但原被告在投资项目无法继续合作情形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并承诺按欠条约定履行。说明原被告间就合同纠纷已经达成一致。被告应当依据该欠条内容返还原告该款项。被告辩称欠条是原告逼迫其写下,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的录音,可以说明被告所写欠条不存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形,结合该欠条系被告亲自书写的事实,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石×欠款5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