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祖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秦思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祖黔、秦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祖黔、秦思霞银行存款人民币89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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