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润玉时代城一期1号楼2楼01号。 法定代表人:石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益华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新造村晓塘路19号新锦源小区12栋4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芦爱武。 被申请人: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11层11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史自锋。 被申请人:北京丽景盛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11。 法定代表人:李茂珍。 被申请人: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密涿支线南铡首尔园甜城一期E区一期16号楼16-1-2302。 法定代表人:冯伟。 被申请人: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明月社区益田路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A做3005。 法定代表人:高加淦。 被申请人:平山县强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冶河东路圣府怡苑北门东行8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于磊。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益华工程物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丽景盛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平山县强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益华工程物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丽景盛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平山县强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301046020210000058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益华工程物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丽景盛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平山县强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艳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