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范宁超,男,1989年10月6月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梦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石家庄林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金苗,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MA0CW1RG8C。
审理经过
原告刘立波、范宁超与被告侯梦乾、石家庄林玉家具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波、范宁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立波、范宁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刘立波、范宁超负担。